每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我区五市范围内收集、整理了5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相关资料图) 苏某礼、郑某宏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9年1月20日,苏某礼来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郑某宏家中,二人预谋购买毒品运至宁夏贩卖。苏某礼联系好货源后于3月27日返回银川。4月14日20时许,苏某礼告知郑某宏前往云南省楚雄市接收毒品海洛因,郑某宏当晚驾车赶至楚雄市,从一男子处接到毒品后返回禄劝县,将毒品藏匿在茂山镇杉松营村附近。4月15日,苏某礼从银川来到郑某宏家中,二人将海洛因重新包装后分装在两个纸箱内。次日,郑某宏驾驶轿车搭载苏某礼从禄劝县至四川省德昌县永郎镇探查运输路线,苏某礼还安排顾某山从宁夏同心县驾驶车辆前往四川省德昌县永郎镇接其返回。4月17日,郑某宏驾驶越野车与苏某礼携带毒品海洛因从禄劝县出发至德昌县永郎镇,苏某礼、郑某宏与顾某山在永郎镇收费站会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郑某宏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海洛因净重159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克。 2017年7月,郑某宏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向汪某敏(已判刑)贩卖海洛因350克,李某成(已判刑)按照汪某敏安排,将上述海洛因运至四川省大竹县周家镇交给汪某敏。 2018年4月,李某(已判刑)与曾某兵(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并由曾某兵联系李某成向郑某宏购买海洛因贩卖。4月21日,李某成、曾某兵前往四川省攀枝花市向郑某宏购得347克海洛因运输至大竹县周家镇。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礼、郑某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郑某宏还单独贩卖海洛因,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苏某礼、郑某宏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对苏某礼、郑某宏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苏某礼、郑某宏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蔡某慧、腾某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银川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被告人腾某华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工原料、产品及试剂(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盐酸等的销售。银川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4月22日、5月1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被告人蔡某慧于2021年5月26日注册成立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并在2021年7月6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蔡某慧在未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从张某(另案处理)处共计购买盐酸约300吨,后为牟利将盐酸销售给腾某华、马某军等人。腾某华将0.2吨盐酸销售给初某杰(另案处理),被初某杰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腾某华的仓库中当场查获盐酸1.888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慧、腾某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备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分别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蔡某慧、腾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蔡某慧、腾某华当庭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腾某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马某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0年10月,马某潮为榨油将从苏丹草籽中筛选出的大麻籽种在自己位于吴忠市同心县张家塬乡的耕地中。2021年6月15日,张家源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巡山过程中发现马某潮种植的大麻籽种,将线索移交至同心县公安局。同年6月17日,经民警现场测量、统计,马某潮种植毒品原植物总面积14684平方米,共267万株。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潮非法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马某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马某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铲除毒品原植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于某虎、田某军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于某虎在其租住房屋内提供毒品冰毒,先后容留张某伟、田某军吸食毒品二次;容留张某伟、田某军、张某河吸食毒品一次。 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田某军在其居住房屋内,由于某虎提供毒品冰毒,先后三次容留张某伟和于某虎吸食毒品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虎、田某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田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于某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田某军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杨某智、罗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智、罗某合谋向冯某博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罗某以每瓶2000元的价格向冯某博出售2瓶电子烟油。当晚杨某智按照冯某博要求,将2瓶电子烟油伪装成食品进行包装,送至银川某酒店前台点餐处,冯某博指使司机张某潭前去取货。当日23时许,张某潭取到电子烟油后,放在其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座位上驶离。张某潭被民警抓获后,查获装有电子烟油的包装袋。经称量,疑似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净重11.27克。经鉴定,涉案电子烟油中检出ADB-BUTINACA成分,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和杨某智向他人出售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和杨某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罗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