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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管理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全区要以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通过三个阶段的专项整治,全面摸排治理醇基燃料各环节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醇基燃料,又称“生物油”“环保油”,是以醇类(甲醇、乙醇等)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新型燃料,具有易燃、泄漏不易察觉等特点。醇基燃料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业态,非法勾兑、运输,尤其餐饮场所违规储存和使用,安全风险很大,极易引发事故。 《方案》明确,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燃料摸排整治,以及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闪点≤60°C的醇基燃料不作为民用燃料使用);2024年年底前,规范完善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使用醇基燃料的行为;2025年年底,全面巩固提升醇基燃料各环节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遏制、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同时,《方案》还从加强醇基燃料生产、经营、运输、使用4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明确了全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并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张新民介绍,为切实推动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方案》提出了加强制度保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工作落实和严格责任追究四项重点保障措施。其中,《方案》明确,全区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分层分级分环节的责任链条体系,确保各层级、各环节、各岗位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全链条压紧靠实安全生产责任。醇基燃料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牵头主管部门主要履行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推动落实职责,并定期组织对本级监管的事项或企事业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下级监管事项或企事业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全区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全面履行属地责任,组织领导本区域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摸底排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在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中严格落实责任,严格倒查责任,严格追责问责。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各类非法违纪行为、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等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处理。(记者 王婧雅 马 楠)